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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发展规划(2013-2015年)》简要解读

发布时间:2013-12-23

  2012年7月,国务院正式颁发了《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首次明确提出了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和国家基本标准,全面系统地勾勒出了国家基本公共服务的各项制度性安排,体现了中央的顶层设计和系统规划。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号)要求,2012年8月,省政府责成省发改委牵头会同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省直部门全面启动规划研究编制《辽宁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发展规划(2013-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工作,并由省发展改革委选定辽宁社会科学院作为规划研究编制工作的技术支撑单位。《规划》已于2013年12月正式印发实施,标志着由政府主导,旨在保障全省人民生存和发展基本需求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

  一、编制与实施《规划》的重大意义

  《规划》是我省第一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性规划,全面系统地阐述了“十二五”时期我省基本公共服务的各项制度性安排,具有开拓和奠基的重要作用,意义重大而深远。

  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举措。《规划》坚持“以人为本”,突出强调了“把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核心理念,根据我省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的保障可能,构建了人人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的制度框架,是让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的具体体现。

  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安排。《规划》立足于统筹城乡、统筹区域、统筹不同人群之间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了城乡一体、保障基层、倾斜农村、扶助弱势群体的政策导向,以及发展较为平衡、服务方便可及、群众比较满意的发展目标,对于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将发挥极大的推动作用。

  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是全面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内在要求。《规划》所确定的目标和任务,是政府对人民群众的承诺,由政府主导提供,政府的公共服务能力、公共财政体制、社会管理体制和都要与其相适应。建立各级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科学明确的公共服务管理体制,将有力推动政府由经济建设型转为服务型政府。

  积极推进全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对于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构建和谐社会,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缩小城乡、区域之间差距,将辽宁老工业基地的振兴成果惠及百姓、实现建设富庶幸福文明新辽宁的重大任务,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夯实基础,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规划》的主要特点

  《规划》是“十二五”时期构建全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综合性、基础性、指导性文件,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按照符合省情、惠及民生、覆盖城乡、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规划》的突出特点是:牢牢把握基本公共服务的公益性质,明确政府的责任主体, 建立各级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科学明确的公共服务管理体制;紧紧抓住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主攻方向,建立保障基本、覆盖城乡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立足辽宁省情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形成保障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有效运转的长效机制。

  (一)明确了“十二五”期间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规划》对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和内涵进行了界定:一是把基本公共服务定位为公共服务中最基础、最核心的部分,属于公民权利;二是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定位为政府职责,需由政府主导并负最终责任。基本公共服务是在一定经济社会条件下和发展期内,由政府主导,旨在保障全体公民生存和发展基本需求的公共服务。针对广大人民群众需要迫切解决的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等基本生存和发展问题。“十二五”时期,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包括基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服务、社会保险、基本社会服务、基本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住房保障、公共文化体育八大领域52类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实际上涵盖了一个人从出生到终老各个阶段生存与发展所需的基本公共服务。考虑到更加注重残疾人这一特殊群体的切身利益,对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的有关内容单列一章阐述。

  (二)明确了“十二五”期间全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目标。“十二五”时期,要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大力推进惠及全省人民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到2015年,覆盖全省城乡居民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基本确立,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显著提高。主要体现在:一是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初步建成。政府主导、多元参与、运行高效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基本确立,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机制基本完善,公共资源共享机制基本形成,社会评估监督体系逐步完善。二是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各项保障制度实现全覆盖,基本公共服务各项要求全面达到国家标准,农村、基层、贫困地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差距逐步缩小。三是基本公共服务投入稳步增加。强化各级政府支出责任,“十二五”末期,全省基本公共服务预算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比重明显提高。扩大基本公共服务对社会资本的开放领域,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实现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四是社会满意度不断提高。基层服务设施标准化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基本公共服务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明显提高,基本公共服务网络健全,城乡居民获得基本公共服务方便可及,服务成本个人负担比率合理下降。

  (三)明确了“十二五”期间全省基本公共服务的各项制度性安排。“十二五”时期,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基本要求:一是全面覆盖,保障基本。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制度覆盖全体城乡居民。明确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优先保障提供城乡基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服务、社会保险、基本社会服务、基本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住房保障、公共文化体育等领域和残疾人这一特殊群体的服务,立足辽宁省情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的实际,在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支撑可行的条件下,适当拓展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范围,提高服务标准。二是明确责任,健全机制。牢牢把握基本公共服务的公益性质,把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制度安排,明确政府的责任主体,建立各级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科学明确的公共服务管理体制。健全财力保障机制及监督问责机制,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形成保障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有效运转的长效机制。三是统筹城乡,强化基层。紧紧抓住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主攻方向,加快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一体化建设,加大公共资源向辽西北地区、农村地区和社会弱势群体倾斜力度,把更多的财力物力投向基层,把更多的人才技术引向基层,以基层为重点强化供给能力建设,提高公共服务机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四是创新模式,加强监督。形成保障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有效运转的长效机制,创新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模式,积极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形成多元参与、公平竞争的格局。建立基本公共服务质量监测评价体系,完善城乡居民对基本公共服务的需求表达机制与监督机制,全面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四)全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的主要创新点。

  总体上看,《规划》贯彻落实了党的十八大精神,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必须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高度,加快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规划》提出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将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省人民提供,着力保障城乡居民生存发展基本需求,着力增强服务供给能力,着力创新体制机制,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结合辽宁省情在指标设置上充分体现三个鲜明特色:一是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切实可行的条件下,适当拓展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范围,提高服务标准,使辽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在全国处于适度领先地位;二是与国家规划所明确的基本范围和标准全面对接,确保完成国家规划所提出的各项目标;三是注重与我省“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及相关部门“十二五”发展专项规划相衔接。

  三、保障《规划》落实到位的主要举措

  国务院印发的《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国发〔2012〕29号)中指出“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举措,是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迫切需要,是全面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内在要求”。全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最终实现,要依靠相关政策保障和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要在坚持政府负责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基本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加快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模式

  《规划》提出,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得力政策措施保障全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实施:一要加大对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公共资源向农村倾斜力度,新增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要优先投向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项目。二要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基本公共服务政策。对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要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和财政投入,保障不因经济开发活动受限制而影响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提高。三要加大对困难地区基本公共服务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对辽西北等贫困地区、民族地区的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投入和公共资源配置力度,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投资项目优先向这些地区倾斜。四要明确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和支出责任。省级政府要加快制定全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和地方政策法规,以及对市级和县级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进行指导、监督、考核与问责。市级和县级政府具体负责本地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以及对基本公共服务机构的监管。五要优化公共财政支出结构。各级政府要优先安排预算用于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并确保增长幅度与财力的增长相匹配、同基本公共服务需求相适应。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快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充分发挥省级财政转移支付有效调节省内基本公共服务财力差距的功能。省、市级政府要采取多种方式,增加对县级政府的转移支付,建立县级财力长效保障机制,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六要扩大基本公共服务面向社会资本开放的领域。在政府实施有效监管、机构严格自律、社会加强监督的基础上,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同时探索向非公立基本公共服务机构购买服务的灵活机制,促进基本公共服务机构公平竞争。七要提升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实施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工程,以居民需求为导向,加强基层公共服务资源整合,因地制宜建设社区综合公共服务设施,加快建设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并建立专业人员引领志愿者服务的机制。八要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规划实施中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积极抓好制度完善、政策制订、督查考核和相关指导服务工作,并根据规划制订本部门的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九要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科学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价报告制度,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监督检查,牵头组织开展终期评估,并向省政府提交评估报告,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完善基本公共服务管理问责机制,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绩效考核在政府和干部绩效考核中的权重。增加基本公共服务预算透明度,规范资金使用。十要完善基本公共服务监督机制,规范并引导政府和公共服务部门的职责行为。强化对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决策及运营的监督,通过开展基本公共服务社会满意度调查,保障公众参与监督的权利。通过引入社会中介机构,建立外部评估机制。通过强化对公共部门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水平。

  研究编制和贯彻实施《规划》,积极推进全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必将有利于推进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有利于切实保障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有利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对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实现建设富庶幸福文明新辽宁的战略目标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文件链接: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发展规划(2013—2015年)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