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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我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4-10-28

  一、下发《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今年1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国发〔2014〕3号),决定从2014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此次地名普查是继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之后开展的全面普查。2010至2012年第二次地名普查试点期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地名普查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09〕58号),我省完成了29个沿海、沿边县(市、区)的地名普查。共普查12大类约10万条地名,修测标绘地名图703幅,录入属性信息2100万字,在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处设置大型天然石质地名标志206个,其他标志1239个,完善了地名数据库,形成了标准地名图、录、典、志等系列地名普查成果,促进了地名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提升了地名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解决了地名资料不全、地名信息现势性不强、信息化程度低、服务手段落后等与我省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快速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为全面铺开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摸清了路子,提供了经验。全面铺开后,我省的任务是:完成除29个沿海、沿边试点县(市、区)以外的71个县(市、区)的地名普查。

  二、下发《通知》的目的是什么?

  一是明确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是国务院重大部署。地名普查是与人口、经济、地理信息、土地、林业等普查有着同等重要意义的一项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重大国情调查。对维护国家主权,彰显民族尊严,促进国防建设;传承优秀历史,弘扬民族文化,提升国家软实力;推进经济建设,推动社会发展,促进国家治理等各个方面均具有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二是明确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是各级政府共同任务。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明确提出此次地名普查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普查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地名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级民政部门是地名普查的主管部门,要成立专门机构、组织专业人员、保障专项经费,积极组织好、开展好、落实好。

  三是明确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对我省地名管理的重要作用。《通知》明确我省各级政府要围绕贯彻落实国务院的部署,紧密结合我省实际,圆满完成地名普查的各项具体工作,为改进我省地名管理方法,创新我省地名管理模式,推进我省地名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建设,奠定坚实基础,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最广泛、最详实的信息化地名公共服务。

  三、《通知》有哪些具体要求?

  一是要求各级政府要建立普查机制。针对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涉及面广,标准要求高,不能单纯依靠哪一级或哪一个职能部门完成的实际,《通知》要求各级政府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共同参与”的原则,成立普查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具体责任和工作分工,使部门间相互沟通、密切协调,形成整体合力,保证地名普查工作顺利实施。

  二是要求各级政府要统筹安排工作。针对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任务量大,时间较长,不可能一蹴而就,《通知》要求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依据国家和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制定好本地区切实可行的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和操作规程。

  三是要求各级政府要搞好普查保障。针对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外业工作量大,实体成果多,保障要求高,特别是对于调查地名信息、采集地理坐标、设置地名标志、编纂标准地名出版物等工作,都离不开经费保障,《通知》要求各级政府要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将地名普查经费作为专项经费列入年度预算,按时拨付。

  四是要求普查机构要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针对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专业性强,普查中涉及大量有关地名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操作规范的综合运用,以及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计算机、GPS定位仪、激光测距仪和信息化、自动化、网络化等先进技术设备的充分使用,《通知》要求各级普查机构要将地名普查培训作为基础性、保障性、决定性工作来抓,确实提高普查人员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同时还要加强业务指导。

  五是要求开展地名普查的宣传。针对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距离第一次地名普查时间久远,且不像人口普查、经济普查等其他普查开展得次数多、频率高等因素,《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各个部门、各类普查机构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传媒,做好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宣传,赢得全社会最广泛支持。

  文件链接: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我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