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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
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文件解读

发布时间:2015-10-22

  一、出台背景

  多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粮食安全。2014年,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明确了地方政府部门责任,要求确保地方粮食安全。省委、省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全力强化地方粮食安全意识,积极构建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取得了显著成绩。我省粮食生产实现“十一连丰”,粮食市场保证了有效供给。但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我省粮食安全仍面临着突出问题:一是在资源环境硬约束不断强化的条件下,如何稳定粮食生产能力;二是在城镇化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下,如何加强粮食宏观调控,稳定粮食市场;三是在粮食连年丰收情况下,如何克服放松粮食生产、忽视粮食流通的麻痹思想。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精神,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按照省领导要求,我委先后召开专家座谈会和深入到部分市、县开展实地调研,在综合方方面面意见的基础上,代省政府起草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在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21个省(中)直部门认真研究、多次协商的基础上,制定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了分工,分清了责任,为落实粮食省长责任制,提供了组织保障和工作依据,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总体要求

  《意见》指出,要切实增强新形势下的粮食安全意识,充分认识确保粮食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保障粮食安全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作为保障民生工作的基本任务,常抓不懈,毫不动摇。

  同时,《意见》明确了责任要求。省政府承担保障全省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各市人民政府(含绥中、昌图县,下同)要切实承担起保障本地区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各级政府要全面加强粮食生产、储备和流通能力建设。省政府相关部门按工作分工在维护全省粮食安全方面承担各自的责任。

  三、《意见》的主要任务

  《意见》明确了八项任务

  一是稳定粮食生产能力。坚决守住耕地红线,加快建设高标准农田,提高粮食生产科技水平,建立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体系,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

  二是切实保护种粮积极性。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抓好粮食收购,努力提高种粮比较收益。

  三是管好地方粮食储备。切实落实地方粮食储备,创新地方粮食储备机制。

  四是增强粮食流通能力。加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和管理,积极发展粮食物流网络,加强粮食产销合作。

  五是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培育发展新型粮食流通主体,推动粮食产业升级,发挥加工转化对粮食供求的调节作用。

  六是保障区域粮食市场基本稳定。完善粮食调控机制,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体系,加强军粮供应保障工作,加强粮食监测预警,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七是强化粮食质量安全治理。加强粮食生产源头治理,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八是大力推进节粮减损和健康消费。加强爱粮节粮宣传教育,全面实施节粮减损。

  四、保障措施

  为确保各项任务得到贯彻落实,《意见》专门提出了强化保障措施,并建立监督考核机制。

  一是强化粮食安全保障措施。加强粮食生产指导、重大技术推广、环境监测治理、统计信息服务、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质量安全监管、农业投入品监管等方面的工作力量。各级财政继续支持保障粮食安全的相关工作,及时足额安排粮食风险基金。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保障粮食安全的要求,落实农业、粮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任务。二是建立监督考核机制。为加强对我省粮食安全工作的领导和接受国家对我省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成立了以省农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厅、环保厅、水利厅、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设在省农委。省农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并定期对各市人民政府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追究责任。

  文件链接: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