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
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解读
发布时间:2016-05-12
一、《实施意见》出台背景
当前非法集资形势严峻,案件高发频发,部分领域案件集中暴露,并有蔓延趋势。为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工作,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作为国家层面指导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为更好地落实国家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力度,有效遏制非法集资高发蔓延势头,建立健全综合治理长效机制,我省以国家文件为指导,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辽政发〔2016〕3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目的意义
《实施意见》将指导我省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是我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历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既是对长期以来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成功经验和做法的总结,同时又结合新形势、新任务、新问题提出了更多具有创新性、前瞻性的新理念、新举措,对非法集资防范和处置工作具有极大的推进作用,标志着非法集资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三、《实施意见》主要内容
(一)树立“防打疏堵”四位一体的综治理念。非法集资防范和处置工作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性工程。有效遏制非法集资风险,就必须统一思想认识,充分认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转变理念、创新机制、改进方法,健全完善治理体系,不断提高治理能力。为此,《实施意见》强调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的重要性,提出了“两个结合”的重要理念。一是防打结合;二是疏堵结合。“两个结合”为非法集资防范和处置工作指出了方向,明确了任务,今后非法集资防范和处置工作要紧紧围绕“防打疏堵”这四个字来开展。
(二)构建分工负责联动协作的工作格局。有效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必须加强领导、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实施意见》中明确,省级人民政府作为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建立目标责任制并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内容;各市政府具体落实属地管理职责,确保非法集资防范和处置各项工作组织到位、体系完善、机制健全、保障有力。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形成多部门互动、上下级联动的工作机制和职责明确、相应迅速、相互支撑、互为保障的行动机制。
(三)突出源头治理、着力做好风险防控工作。非法集资防范和处置两项工作,首先是预防,实现早发现早化解,打早打小的目标,关键在于预防。预防是解决矛盾的主要方面,抓住预防就是抓住了非法集资治理工作的关键。只有关口前移,切实做好预先防范工作,才能化被动为主动,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为此,《实施意见》把预防工作放在了突出的位置,提出了“以防为主、及时化解”的工作思路,并就做好预防工作提出了系列工作要求。从加强监测预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发挥金融机构检测防控作用、加强对公职人员和金融从业人员的约束、发动群众参与防范预警五个方面提出了明确规定。
(四)依法妥善处置非法集资案件。非法集资案件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有效化解矛盾、努力实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实施意见》确立了严格依法、分类施策的处置原则。为有效遏制非法集资蔓延势头,持续保持对非法集资的高压态势,对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环节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必须依法严厉打击;要坚持维权与维稳相统一,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努力争取集资参与人的理解与支持,最大限度地挽回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最大限度地化解消极对抗因素。
(五)夯实基础,强化防范和处置工作保障。《实施意见》明确要求进一步强化机构队伍建设。各市、县(市、区)要建立健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体系,加强领导小组建设,保证有固定人员长期从事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并定期组织工作培训。同时加强工作保障。各级政府要合理保障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相关经费,并纳入同级政府预算管理,同时要求对案件善后处置经费提供有力保障。建立目标责任制,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内容,要求对工作失职、渎职行为严肃追究责任。
文件链接: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