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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
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文件解读

发布时间:2016-05-17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

  义务教育是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从2006年开始,按照国务院部署,辽宁省进一步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对农村学生实行“两免一补”(免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出台农村学校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建立健全农村学校校舍安全和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巩固完善农村教师工资保障机制,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共同分担。2008年,免除城市义务教育学生学杂费,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10年来,义务教育投入大幅增长,农村学校办学条件明显改善,农村教师队伍建设得到加强,城乡免费义务教育全面实现,农民教育负担大幅减轻,极大地促进了教育公平。但随着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学生流动性加大,现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已不能很好地适应新形势要求。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有关政策不统一、经费可携带性不强、资源配置不够均衡、综合改革有待深化等问题,亟需进一步采取措施,加以解决。为此,我省以国家文件为指导,制定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2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通过“三个统一、两个巩固”,建立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现相关教育经费随学生流动可携带。

  第一个统一,是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将原来农村学生享受“两免一补”,城市学生只免学杂费、对低保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和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的政策,调整为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全部实行“两免一补”政策。

  第二个统一,是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我省确定2016年全国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小学年生均850元、初中1050元。对城市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现有公用经费补助标准高于基准定额的,要确保水平不降低,同时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提高公用经费补助标准。

  第三个统一,是统一各级财政经费分担机制。将对农村和城市实行不同的经费分担机制,调整为对城乡义务教育实行统一的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机制。

  两个巩固,一是巩固完善农村地区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中央财政重点支持农村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由各市建立,所需经费自行承担。二是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按照现行教师工资政策,继续对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经费给予支持。

  三、《实施意见》的三个亮点

  一是规定了对民办学校补助采取“先免后补”的方式,通过“建档立卡”,防止学校“先免后收”和“变相收费”,确保政策能够真正惠及到学生。

  二是明确了省以上公用经费补助可由县区统筹安排,使冬季取暖和规模较小学校运转能得到更好的保障。

  三是明确提出了可携带的教育经费为省以上“两免一补”补助资金,增强学生就读学校的可选择性。

  文件链接: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