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6-06-02
一、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背景
2015年9月,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其中规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城市停车场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核电站等重大建设项目,可以在规定最低资本金比例基础上适当降低。经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沟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城市停车场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进行下调。
二、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内容
我省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除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城市停车场项目调整为15%外,其他与国家的一致,即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由25%调整为20%,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机场项目由30%调整为25%,铁路、公路项目由25%调整为20%。房地产开发项目: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维持20%不变,其他项目由30%调整为25%。产能过剩行业项目:钢铁、电解铝项目维持40%不变,水泥项目维持35%不变,煤炭、电石、铁合金、烧碱、焦炭、黄磷、多晶硅项目维持30%不变。其他工业项目:玉米深加工项目由30%调整为20%,化肥(钾肥除外)项目维持25%不变。电力等其他项目维持20%不变。
文件链接: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辽政发〔2015〕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