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辽宁省
省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文件解读
发布时间:2017-06-05
一、《通知》的起草背景及过程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以下简称“国发〔2017〕8号文件”)印发后,省领导高度重视,要求省编委办从作为省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的站位,负责研究办理,结合我省实际,提出调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清单,并向省政府常务会议报告。
按照省领导要求,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发〔2017〕8号文件精神,省编委办对照文件中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17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将我省省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中的69项中介事项进行了初步梳理。在此基础上,印发了《关于对照国发〔2017〕8号文件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要求省直有关部门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对涉及本部门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逐一进行清理规范,并及时反馈调整意见。
国务院此次清理规范的17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涉及两种情况:一是我省无对应事项的15项。其中,有13项中介服务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是由国务院部门行使、省直部门无对应事项,如“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安全度等级认证”、“被清算的外资金融机构提取生息资产审批所需的清算报告编制”,涉及的审批事项分别由国家铁路局、银监会行使,我省无对应部门;有2项中介服务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我省已经取消或下放、省直部门无对应事项,辽政发〔2016〕48号文件已经取消“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测试”涉及的审批事项,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涉及的审批事项下放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二是我省有对应事项的3项。其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对应我省2项中介服务,分别是省发展改革委的“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的“编制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事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对应省安监局的“编制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安全设施设计”事项。省编委办在与省直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协调并取得一致意见的基础上,拟在《辽宁省省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中对应调整3项中介服务事项,最终形成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辽宁省省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经省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后,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对《辽宁省省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中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整:取消第6项“编制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事项,对第2项“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和第56项“编制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安全设施设计”事项的“备注”一栏进行修改。
三、《通知》要求
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做出具体部署,要求各市相应调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各地区、各部门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后,要进一步强化相关监管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文件链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辽宁省省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