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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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业务名称 普通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事项编码 XK JT 0260 0002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行使层级 省级,市级,县级 办理类型 前审后批(承诺件) 服务对象及领域 自然人  法人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 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62号令,2016年9月21日开始施行)。
权限划分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62号令,2016年9月21日开始施行)。  第八条 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承运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运输的,向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递交申请书,申请机关需要列明超限运输途经公路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组织协调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联合审批,必要时可由交通运输部统一组织协调处理; (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运输的,向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 (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运输的,向该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 (四)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运输的,向该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
受理机构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各市公路管理处、各县区公路管理段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决定机构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各市公路管理处、各县区公路管理段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行使内容
通办范围 跨县 联合审批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
最多到中心现场办理次数 0 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物流快递
适用范围 具有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 集中办理
禁止性要求
承诺时限 20日(跨省)、2日或即办(跨市) 期限说明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定期检验及依据 办理公示 辽宁政务服务网和辽宁省大件运输许可网站
办理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政务服务网、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等方式查询事项的办理进程。
办理地点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19号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三楼27号窗口(沈阳市内乘坐131路、162路、178路、213路、245路、271路、279路、299路、325路、328路或399路公交车到北塔公交站,下车即是)
工作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
咨询联系电话 024-83988710、024-31896054 监督投诉渠道 024-83988816

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

办理流程

收费情况

中介服务

审批结果

救济途径

常见问题

办件公示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 (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 (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 (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 (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 (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 (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 (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前款规定的限定标准的认定,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二轴组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轴组按照三个轴计算; (二)除驱动轴外,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若每轴每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定标准减少3000千克,但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加宽轮胎的除外; (三)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 (四)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货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定标准; (五)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
  • 申请人通过internet网实名注册,验真通过后向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各市公路管理处、各县区公路管理段提出申请,在网上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缺失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各市公路管理处、各县区公路管理段实行告知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补正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各市公路管理处、各县区公路管理段将退回申请。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由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窗口及各市公路管理处、各县区公路管理段受理。受理后经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各市公路管理处、各县区公路管理段初审、审核,材料内容要件缺失或不符合条件的,由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各市公路管理处、各县区公路管理段提出告知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各市公路管理处、各县区公路管理段将不予批准该申请。符合条件的,由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各市公路管理处、各县区公路管理段在15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设立的行政许可决定(跨省不超过20个工作日)。
  •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可否网上支付
  •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渠道 法定依据描述 纸质原件份数 纸质复印件及份数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空白表格下载 样例下载 备注
    1 车辆道路运输证(牵引车,需具备大件运输资质及在年检有效期内) 申请人自备 1.交通运输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62号令); 2.《关于调整辽宁省普通公路超限运输审批管理规定部分条款规定的通知》(辽交公养发【2014】303号); 3.《关于进一步优化提升超限运输车辆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交公养发【2016】396号)。 0 1 营业执照-要求及样例.doc
    模板说明.doc
    车辆道路运输证-要求及样例.doc
    2 车辆道路运输证(挂车,需具备大件运输资质及在年检有效期内) 申请人自备 1.交通运输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62号令); 2.《关于调整辽宁省普通公路超限运输审批管理规定部分条款规定的通知》(辽交公养发【2014】303号); 3.《关于进一步优化提升超限运输车辆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交公养发【2016】396号)。 0 1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要求及样例.doc
    车辆道路运输证-要求及样例.doc
    模板说明.doc
    3 经办人身份证 申请人自备 1.交通运输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62号令); 2.《关于调整辽宁省普通公路超限运输审批管理规定部分条款规定的通知》(辽交公养发【2014】303号); 3.《关于进一步优化提升超限运输车辆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交公养发【2016】396号)。 0 1 经办人身份证样例.jpg
    模板说明.doc
    4 委托代理人授权书(需盖公章,经办人签字处按手印) 申请人自备 1.交通运输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62号令); 2.《关于调整辽宁省普通公路超限运输审批管理规定部分条款规定的通知》(辽交公养发【2014】303号); 3.《关于进一步优化提升超限运输车辆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交公养发【2016】396号)。 0 1 委托代理人授权书-模板-样例及要求.doc
    模板说明.doc
    5 车辆行驶证(牵引车,需在年检有效期内) 申请人自备 1.交通运输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62号令); 2.《关于调整辽宁省普通公路超限运输审批管理规定部分条款规定的通知》(辽交公养发【2014】303号); 3.《关于进一步优化提升超限运输车辆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交公养发【2016】396号)。 0 1 车辆行驶证样例.jpg
    模板说明.doc
    车辆行驶证样例.jpg
    6 安全运营承诺书(需盖公章,经办人签字处按手印) 申请人自备 1.交通运输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62号令); 2.《关于调整辽宁省普通公路超限运输审批管理规定部分条款规定的通知》(辽交公养发【2014】303号); 3.《关于进一步优化提升超限运输车辆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交公养发【2016】396号)。 0 1 安全运营承诺书-模板-样例.doc
    模板说明.doc
    7 委托方委托承运物证明材料(货物基本情况表) 申请人自备 1.交通运输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62号令); 2.《关于调整辽宁省普通公路超限运输审批管理规定部分条款规定的通知》(辽交公养发【2014】303号); 3.《关于进一步优化提升超限运输车辆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交公养发【2016】396号)。 0 1 托运方委托承运货物证明材料-要求及样例.doc
    模板说明.doc
    8 载货时总体轮廓照片(长>28m或宽>3.75m或高>4.5m)或者总重>49吨时必须提交 申请人自备 1.交通运输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62号令); 2.《关于调整辽宁省普通公路超限运输审批管理规定部分条款规定的通知》(辽交公养发【2014】303号); 3.《关于进一步优化提升超限运输车辆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交公养发【2016】396号)。 0 1 车辆载货外廓照片-样例及要求.doc
    模板说明.doc
    9 护送方案(长>28m或宽>3.75m或高>4.5m)或者总重>49吨时必须提交 申请人自备 1.交通运输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62号令); 2.《关于调整辽宁省普通公路超限运输审批管理规定部分条款规定的通知》(辽交公养发【2014】303号); 3.《关于进一步优化提升超限运输车辆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交公养发【2016】396号)。 0 1 护送方案-模板及样例.doc
    模板说明.doc
    10 确属不可解体超限物件证明、重量证明材料。 申请人自备 1.交通运输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62号令); 2.《关于调整辽宁省普通公路超限运输审批管理规定部分条款规定的通知》(辽交公养发【2014】303号); 3.《关于进一步优化提升超限运输车辆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交公养发【2016】396号)。 0 1 确属不可解体超限物件证明、重量证明材料模版及样例.doc
    模板说明.doc
    11 车辆行驶证(挂车,需在年检有效期内) 申请人自备 1.交通运输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62号令); 2.《关于调整辽宁省普通公路超限运输审批管理规定部分条款规定的通知》(辽交公养发【2014】303号); 3.《关于进一步优化提升超限运输车辆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交公养发【2016】396号)。 0 1 车辆行驶证样例.jpg
  •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问题解答
  • 申报人 职权名称 实施主体 申报时间 受理时间 状态
    此事项暂时没有申报业务
  •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1
  •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颁发《辽宁省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当场送达 公路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样式.png
  •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