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起草环境保护相关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组织编制地方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城乡污水处理运营监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省内环境保护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承担近海海域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二)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市、县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地方重点流域、区域、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三)组织制定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承担排污许可相关工作,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负责环境统计工作,组织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
(四)提出省环境保护领域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安排意见或建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提出环境保护意见,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依法开展各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相关工作。
(六)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城镇的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七)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负责湿地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监督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协调指导农村环境保护工作。
(八)拟订地方有关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省环境监测和环境信息发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地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地方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地方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开展地方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组织、指导和协调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
(十一)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