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辽宁省数据局(省营商局)辽宁省数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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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许可证编号为:辽ICP备2022009693号-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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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项目名称 | 医疗废弃物、危险废弃物处理项目核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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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行政审批局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联系电话 | 0417-2218123 |
承诺办理时限 |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审核时限: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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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条件 |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准入标准; (三)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四)不影响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 (五)对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六)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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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辽政发[2017]15号) 第九条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省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省政府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由各市政府自行确定实行核准或者备案。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部分城建项目立项管理方式的通知》(营政办发〔2017〕21号) 危险废弃物(含医疗废弃物)处理项目和天然加气站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改为备案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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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材料清单 | 1.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或企业核准申请文件(国有项目附项目招标事项核准申请表); 2.项目申请报告(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3.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涉及跨行政区域的项目由相关县(市)区分别)出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审查意见; 4.市(县、区)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5.市(县、区)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或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除外,但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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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及地址 | 周一到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00——5:00 营口市西市区新联大街195号 营口市行政审批局审批大厅 一号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