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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许可证编号为:辽ICP备2022009693号-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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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项目名称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许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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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朝阳市气象局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联系电话 | 0421-2650426 |
承诺办理时限 |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审核时限: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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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申请材料齐全合法; 2.防雷装置设计文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3.设计单位和人员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资格,未超出资质等级范围; 4.设计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及其他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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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中第378项;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570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第五条第一款 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 4.《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符合要求的,由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核准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退回申请单位修改后重新申请设计审核。未经审核或者未取得核准文件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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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材料清单 |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原件1份,①建设项目名称、地址须填写准确,②申请书盖建设单位公章); 2.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1份,复印件须盖设计单位公章,所盖公章应与设计资质证单位名称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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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及地址 | 周一到周五:上午8:30--下午5:00 朝阳市双塔区新华路2段6号朝阳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