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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 规定:排污单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核发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按照排放口和生产设施或者车间申请的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
(2)自行监测方案;
(3)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4)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6)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
(7)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还应当提供纳污范围、纳污排污单位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8)本办法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产能等登记事项中涉及商业秘密的,排污单位应当进行标注。
答: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办理,由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办理,具体办理地址在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19号,咨询电话024-83988583,省生态环境厅咨询电话:62788543。
申请材料: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并按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5号)和《关于修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部分条款的公告》(2016年第65号)要求,提交以下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证明材料;符合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运输工具的证明材料(信息共享后,可取消);符合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符合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的证明材料;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的证明材料;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证明材料;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的证明材料(无填埋方式的,可取消)。
答:对于环境监测,监测报告有很多种,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等标准规范,出具监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准确、清晰、明确、客观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并符合检验检测方法的规定。结果通常应以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形式发出。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应至少包括标题、标注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机构的名称和地址、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唯一性标识、所使用的检验检测方法、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批准人等信息。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订),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答:(一)申请单位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窗口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对于已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辽宁省环境保护厅行政许可受理单》;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材料;对不予受理的,向申请单位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辽宁省核安全局对受理的材料进行技术审查,需要现场查勘的,会同市局进行现场检查,出具检查意见。根据技术审查情况决定是否准予许可。 (四)通知申请单位审批决定,采取领取的方式,送达审批结果。 (五)审批结果网上公开。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答:(一)具备完善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
(二)具有对不能完全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
(三)具有与所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分拣、包装以及其他设备;
(四)具有相关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
答: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已经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现有陆域边界范围执行,未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中各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执行。
2)风景名胜区,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
3)自然保护区,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按照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
4)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大气环境保护距离等要求,因地制宜,兼顾城镇发展,科学设置边界范围。
5)其他确需纳入禁养区范围进行特殊保护的区域,各地应严格按照保护目的和政策规定,科学、可行的划定边界范围。
答:生猪存栏量500头以上;牛存栏量50头以上;鸡存栏量1万只以上;鸭鹅存栏1000只以上;羊存栏量200只以上;兔等经济动物存栏量1000只以上。其他畜禽种类标准由各地根据所辖区行业实际情况和环境管理要求提出意见,报省畜牧、环保部门确定。
答:发生辐射事故时,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同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事故分级报告的规定及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和重大辐射事故后,事故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报告国务院;特殊情况下,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报告,并同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禁止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
当个人发现辐射事故发生时,应立即报当地环保部门,举报热线为:12369。
答:(一)施工工地出入口应当公示施工扬尘防治措施、负责人、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二)施工工地周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挡;
(三)施工工地地面、车行道路应当进行硬化等降尘处理;
(四)易产生扬尘的土方工程等施工时,应当采取洒水等抑尘措施;
(五)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在四十八小时内未能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并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六)运输车辆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不得使用空气压缩机等易产生扬尘的设备清理车辆、设备和物料的尘埃;
(七)需使用混凝土的,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或者进行密闭搅拌并采取相应的扬尘防治措施,禁止现场露天搅拌;
(八)闲置三个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应当对其裸露泥地进行临时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九)对工程材料、砂石、土方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处理。在施工工地内堆放的,应当采取覆盖防尘网或者防尘布,定期采取喷洒粉尘抑制剂、洒水等措施;
(十)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应当采用密闭方式清运,禁止高空抛掷、扬撒。
答:工业集聚区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并安装自动监测设施,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联网。排污单位对工业废水进行预处理后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的,应当符合集中处理设施的接纳标准。
工业集聚区未按照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者安装自动监测设施的,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答:(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排污口;
(三)从事畜禽养殖、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活动;
(四)新增农业种植和经济林;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一级保护区内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答:(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排污口;
(三)处置城镇生活垃圾;
(四)设置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暂存或者转运站,以及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
(五)未采取防渗漏措施设置生活垃圾转运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二级保护区内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省、市、县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对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分散式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实施生态养殖,逐步减少网箱养殖总量;集中收集并无害化处置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并在保护区外无害化处置城镇生活垃圾。
公安部门:
燃放烟花爆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
公共场所娱乐集会活动、家庭室内娱乐活动等噪声
机动车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综合执法部门
餐饮服务业产生的噪声、油烟、异味
洗车业污水
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垃圾和固体废物等污染
环卫部门
城市市容、垃圾清运等环境卫生管理
建管部门
建筑工地渣土、施工扬尘和施工噪声等污染防治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
对内河船舶造成的环境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国土部门
监督企业对因矿山开发造成的土地损毁、地质环境破坏进行治理
农林部门
渔业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水利部门
内河水系清淤,市内河道管理
质监部门
对仿冒绿色食品、仿冒绿色建材等问题进行监管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
对“白色污染”、销售或经营一次性发泡产品开展执法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