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赵旭鹏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失业保险处副处长
王志骋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企业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处一级主任科员
白士玉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处一级主任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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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失业保险金需要满足三项条件:参加失业保险且缴费满1年及以上、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符合以上三项条件的失业人员,可凭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或通过辽宁人社微信小程序、掌上1233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等网上渠道进行申领。
根据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年限、失业金领取地不同,失业保险金标准也不相同。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5%发放,满10年及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发放。
根据参保缴费年限核定失业保险金领取月数,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的,可领取3个月;满2年的,可领取6个月;满3年的,可领取9个月;满4年的,可领取12个月;满5年不满9年的,从第5年开始,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9年的,可领取18个月;满10年及以上的,可领取24个月。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18号),实施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政策需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1年以上,我省基金备付期限不满足启动条件,因此2025年暂停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
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指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时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而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在辽宁省内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在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可以向失业保险金最后领取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经办机构根据申请人在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期间内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月份、对应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月数和金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等情况,核定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其中按全省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的部分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不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规定,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灵活就业人员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可以在待遇领取地继续缴费至满15年后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按国家规定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符合条件时可申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不会。无论在哪里缴费,无论是否曾中断缴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都会自动累计记录参保人权益,并不存在所谓断缴后“清零”、“前面缴的钱打水漂”这种情况。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这里的“累计缴费满十五年”是指参保人员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而非连续缴费年限。中断缴费并不会影响之前缴费的记录,养老保险都是接着算的。
不对。对于在职职工而言,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就是说,即使在退休前已经累计缴费满15年,职工只要与单位存在劳动用工关系,就应当缴费。而且,养老保险遵循“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缴费年限越长,缴费水平越高,退休后领到的养老金也就越多。
个人养老金是指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采取个人账户模式,由个人缴费,实行完全积累,市场化运营,并与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业)年金相衔接。
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都可以自愿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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