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做客时间
做客专家 李 清 省住建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一级调研员
吴 玲 辽宁省物业行业专家、辽宁均秉晟律师事务所主任
李文胜 辽宁省物业行业专家、沈阳阳光鑫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答疑主题 
- 5月15日
- 省数据局
- 省税务局
- 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 5月18日
- 省医疗保障局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5月19日
- 省商务厅
- 省卫生健康委
- 5月20日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省教育厅
- 5月21日
- 省民政厅
- 省公安厅
- 辽宁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国家对空置房物业费没有减免政策。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根据《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前款所称交付是指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并办妥相关交付手续。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后,在通知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相关交付手续的,视为交付。建设单位没有事先书面通知的,以业主实际办完相关交付手续为准。
不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应当就该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向业主负责。 物业服务人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
不可以。根据《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用、不配合管理等理由,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阻碍业主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了投诉举报的管理职责。《条例》规定,市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物业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方式,接受投诉举报。城市管理执法、公安、价格、工商、环保、卫生、规划、园林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进行监督管理,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联系方式,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根据《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预收物业服务费用,预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不可以。根据《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的,一是可以向主管部门投诉,由主管部门进行督促整改。二是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向物业企业收取履约保证金。三是可以召开业主大会,依法依规解聘并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四是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物业企业服务不达标,业主应当依法维权,而不是采取“拒交物业费”这种行为。

-
联系省直专家拨024-12345-4
-
联系沈阳专家拨024-12345-1-1
-
联系大连专家拨0411-12345
-
联系鞍山专家拨0412-12345
-
联系抚顺专家拨024-12345-2
-
联系本溪专家拨024-12345-2
-
联系丹东专家拨0415-12345
-
联系锦州专家拨0416-12345
-
联系营口专家拨0417-12345
-
联系阜新专家拨0418-12345
-
联系辽阳专家拨0419-12345
-
联系铁岭专家拨024-12345-2
-
联系朝阳专家拨0421-12345
-
联系盘锦专家拨0427-12345
-
联系葫芦岛专家拨0429-12345
-
联系沈抚示范区专家拨024-12345-2













